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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详情
姓名   朱**
标题   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是否公开   公开
咨询内容   本人自1995年12月入职高唐县某企业,社会养老保险从1996年9月开始缴纳,1995年12月----1996年8月未缴。经向单位咨询,回应让员工本人足额缴纳,单位只向人社部门出证明材料允许缴纳。问一下,找那个政府部门能帮助本人补缴社会养老保险。
提交时间   2026-09-14
回复内容   你好,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政策,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 号)等规 定执行。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建议向高唐县人社局社保中心申请。
回复人   10341
回复时间   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