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国有企业,驻聊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21〕137号),切实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和有效增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市创设8.28万个城乡公益性岗位,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7.2万个,城镇公益性岗位1.08万个。年度开发计划为:2022年、2023年每年分别安排乡村公益性岗位约2.4万个,城镇公益性岗位约0.36万个(2022年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岗位计划分配表见附件1);2024年、2025年每年分别安排乡村公益性岗位约1.2万个,城镇公益性岗位0.18万个。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视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动态调整年度计划。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根据实际,在市下达年度计划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岗位规模。
二、组织实施
(一)明确安置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农村残疾人(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就业困难群体。以上人员不能满足岗位需求时,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经同级政府批准可适当扩大安置对象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与市属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统筹岗位开发。市级负责提前下达年度岗位开发计划,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负责统一开发和定期发布岗位需求,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设立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详见附件2),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在统筹整合现有公益性岗位基础上,可根据基层需求和群众期盼设置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2022年岗位设置侧重于服务乡村振兴、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文物保护巡查、农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维护、村容保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农村公路管护等领域。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环节。如出现空岗情况,乡镇(街道)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补充。各级各部门出现城乡公益性岗位范围的事务或人力资源服务需求时,应优先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在未完成省、市下达当年度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任务之前,不得新增政府购买人力资源(含劳务派遣)服务项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与市属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岗位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由县级审批组织上岗,乡镇(街道)负责统一管理,村(社区)参与具体使用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结合岗位类型、岗位职责、工作目标等研究制定城乡公益性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全面提升岗位管理水平。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要依托全省统一的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建立动态管理服务机制,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专业机构协助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与市属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统一岗位待遇。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公益性岗位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执行,按月发放。同一人员的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城镇公益性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统一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承保机构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确定。城镇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财政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与市属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跟踪服务。服务期满或因其他原因退出、有就业需求的人员,应纳入就业帮扶范围,及时跟进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介绍等服务,着力提高再就业能力,促进实现就地就近就业。鼓励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条件的退出人员自主创业,落实好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各项扶持政策。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生活困难人员,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到政策有效衔接、帮扶不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与市属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新老衔接。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具体事项要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执行,确保城乡公益性岗位新老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要对照岗位类型和待遇标准,重新对原有岗位进行梳理设置,纳入实名数据库管理。原有在岗人员符合《办法》规定中新一轮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应重新认定后,统一纳入到新岗位安置范围中,优先组织上岗,待遇期限与原在岗期限合并计算,待遇标准执行新待遇标准。不符合《办法》规定中新一轮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可执行原协议期或待遇期限及标准,到协议期或待遇期满终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与市属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统筹推进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立足助力乡村振兴、推进共同富裕大局,强化各司其职、执行有力的组织领导体制,构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城乡统筹的“一盘棋”格局。市、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重点做好政策细化、资金筹集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待遇发放、督促检查等工作具体落实,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农业农村、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做好政策制定、人员认定、资金筹集、待遇兑付、监督管理等工作;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要最大力度挖掘岗位资源,做好涉及岗位的职责明晰、待遇保障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可增设专职公益性岗位2-3名,协助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相关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加强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将城乡公益性岗位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整合涉农资金、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增强财政保障力度。乡村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其余部分市、县两级以4:6的比例分担;城镇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按照原有资金渠道列支。要多方筹集资金,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公益基金参与,进一步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三)强化督导落实。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将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情况列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和就业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重点强化对资金配套、岗位开发、人员管理等情况的督导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要深入宣传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政策,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规定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