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二、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三、申请材料
1.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②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2.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②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③接收地开具的缴费凭证。
四、办理流程
1.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①单位或个人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请,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②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减员手续,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③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15个工作日内向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同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①单位或个人向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和《参保缴费凭证》。②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认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发出。③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根据《信息表》及有关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五、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聊城市振兴西路166号一楼5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0635-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