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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18】46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5      来源:聊城市12333服务网

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18】46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的通知(聊人社字【2019】45号).doc

 

聊人社字〔2019〕45号

 

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18〕460号文件

进一步规范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

资金使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政工部、财政局,驻聊高校及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4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金支出范围及标准

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开发大学生创业课程。鼓励驻聊院校、培训机构或创业孵化平台,面向大学生开发创业课程,对所发生的资料费、信息咨询费、社会调查费、课件开发费、印刷费、出版费以及其他在课程研发过程中产生的非人员劳务费等,给予一定的奖补。其中,有完整的创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出版有配套教材的,每项创业课程给予3万元的奖补;研发的创业课程作为新课付诸实践并有课程团队、完整教案、上课记录、作业考评等支撑材料的,每项创业课程给予1万元的奖补。申领奖补资金时,由课程负责人向本单位创新创业课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向市人社局报送上述相关材料;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创业课程开发负责人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

(二)在校生“试创业”奖补资金。“试创业”是指正在进行创业(有创业策划书、经营场所)但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或领取营业执照12个月以内的创业实体。在校大学生在聊城辖区内“试创业”且为创业实体主要负责人的给予“试创业”奖补资金。一次性给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试创业”实体2000元的奖补资金。已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吸纳3人及以上(不含本人)就业的“试创业”实体,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补资金。“试创业”奖补资金不得重复享受。在校“试创业”大学生向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在校生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提供创业策划书)、经营场所证明、就业者身份信息及用工合同等相关支撑材料;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人社局申报上述相关材料;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给在校“试创业”大学生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

(三)组织大学生创业大赛和先进典型评选活动经费及奖金。大学生创业大赛包括市、县两级人社部门主办的专门面向大学生群体的创业大赛或者在其主办的创业大赛中单设大学生创业组别的以及驻聊高校自行组织举办的大学生创业大赛。人社部门主办的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举办。其活动经费及奖项奖金从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资金中列支。活动经费包括场地和设备租赁费、宣传费、录播费、会议费、专家和评委劳务费等;专家和评委劳务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场;市级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奖金每个不超过5万元;县级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奖金每个不超过2万元。按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方机构,依据协议规定将活动经费拨付给第三方机构。根据活动评选方案规定,将奖金拨付给获奖个人(单位)。

鼓励驻聊高校自行组织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创业大赛活动经费补贴,用于弥补活动场所租赁费、宣传费、录播费、会议费、专家和评委劳务费等费用支出。高校自行组织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的,参与率(参赛学生人数占在校生总人数之比)达到30%(每个参赛项目成员最多限8人)或大学生参赛项目达到200项并成功举办的,每次大赛给予举办高校给予5万元的补贴资金;拟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的高校,大赛前需持大赛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赛程设置、赛场地点、比赛规模、拟聘专家人数等详细信息)至市人社局备案。大赛成功举办后,举办高校向市人社局提供大赛成果(获奖项目及获奖人员基本情况等)、单位银行账号、参赛项目名单、参赛大学生名单以及学生参赛率等支撑材料。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报高校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市、县两级人社部门按照上级或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大学生创业先进典型选树评选活动。其活动的会议费、专家和评委劳务费、先进典型奖金等支出从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资金中列支。专家和评委劳务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场;市级评选的大学生创业典型奖金不超过5000元/人;县级评选的大学生创业典型奖金不超过2000元/人。

(四)建立完善大学生创业服务专家库和创业项目库。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建立的创业专家库和大学生创业项目库可由第三方机构承办建设运营,其建设费、运营费用从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资金中列支。对评选入库的创业服务专家,实行有偿服务,参加经人社部门批准的评估活动的专家,给予不超过800元/人/天的补贴。对评选入库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项目开发补贴,按每个项目10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提供方,对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开发补贴。申请创业项目开发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创业项目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经营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或项目的专利证书、发明证书、专利执有人或发明人身份证)、《大学生创业项目库入库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创业项目提供方将以上材料报送人社部门,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创业项目提供方。对入选创业项目库且被在校或毕业5年内大学生创业者采用并在聊城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条件的优秀创业项目(新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创业成功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达到一定人数,缴纳过社会保险),给予每个项目5000元—1万元的奖补。其中,单个项目成功创业1户且吸纳3人及以上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一次性奖补5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2户及以上或新增吸纳6人及以上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一次性奖补1万元。申请优秀创业项目奖励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项目采用方身份证明、成功创办实体的营业执照、聘用员工的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职工花名册、职工联系电话、社保缴纳信息由人社部门核查、其他支撑材料等,填写《大学生创业项目一次性奖补申请审批表》。创业项目提供方将以上材料报送所属人社部门,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给创业项目提供方。

(五)大学生农村创业特色示范平台奖补及动态差异化奖补。被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农村创业特色示范平台的给予一次性最多10万元的奖补,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户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3000元的奖补资金,首次奖补资金不超过15万元。根据特色平台评估认定情况及认定文件,按规定将一次性奖补资金拨付到特色平台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根据市级大学生农村创业特色示范平台绩效评估情况,按新增大学生创业实体数,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特色平台差异化奖补。

(六)大学生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大学生在我市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平台外创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种养殖业等创业实体,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吸纳3人及以上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报酬的,按租赁费的70%给予补贴,每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本家庭成员的房屋、土地作为创业场所以及租赁工位形式的创业场所不列入补贴范围。申请租赁补贴需提供材料:毕业证、营业执照(农村种养殖业不需要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可提供实体经营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协议)、劳动合同、租金费支出凭证原件复印件及招用人员名单、银行账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支撑材料等。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持上述材料向创业实体所属的县级人社部门申请,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租赁补贴资金拨付给创业大学生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本项奖补不能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补贴重复享受。

二、其他需要明确事项

一是请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认真学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使用资金,明确责任单位(部门)、具体工作流程及申请补贴资金所需材料,方便服务对象资金申请。要积极主动服务,抓好政策落实,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负责单位(部门)和经办机构名单、业务咨询电话以PDF格式(需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报市人社局(邮箱lcs_rsjjycjk@lc.shandong.cn)

二是每年2月份前,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向市人社局报送上一年度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绩效自评报告。市人社局、财政局将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大学生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创业引领任务完成情况,当年毕业生数量、创业引领任务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情况等方面因素制定当年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资金分配方案。自评报告内容参照鲁人社字〔2018〕460号文件。

三是个人、单位按照本通知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字[2018]460号)第九条规定限制。

四是本通知由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限同鲁人社字〔2018〕460号一致。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财政局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