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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聊城市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聊人社发〔2016〕18号)
发布时间:2019-03-01      来源:聊城市12333服务网

 

 

 

 

 

 

 

 

聊人社发〔2016〕18号

 

 

关于聊城市机关工作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管委政工部,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聊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国家机关(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省驻聊城机关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2017年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部门预算,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市直机关单位应当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处办理参保手续。中央、省驻聊城机关单位可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五、职工在本通知实施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的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六、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其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费用支付项目、渠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

八、职工在本通知实施前发生的工伤,按照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九、如工伤职工同时又符合其他相关工(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相同性质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工(公)伤待遇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予以补足。

十、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进行工伤认定,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十一、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聊城市委组织部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