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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及工伤待遇结算
发布时间:2019-02-26      来源:聊城市12333服务网

市直单位工伤医疗费及工伤待遇结算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市直单位工伤医疗费及工伤待遇结算

二、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004年1月1日实施,国务院令第375号 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申请材料

1.申请工伤医疗待遇:门诊和住院材料(病历、原始发票、诊断证明、汇总明细清单、检查报告单、内置材料合格证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或判决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先行支付的需提供《工伤费用先行支付申请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情况评价表及原始发票。

2.申请伤残待遇:参保缴费减少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至个人账户的提供个人申请、银行卡复印件。

3.申请工亡待遇:职工本人档案,供养亲属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供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及相关证明、供养亲属本人中行银行卡)、五寸彩照1张。

、办理流程

受理待遇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记录受理时间;材料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员并说明需要补正的材料。

五、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长期待遇按月拨付;一次性待遇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特殊情况需提供材料的,补齐材料后办理。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9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0635-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