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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5      来源:聊城市12333服务网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聊人社发〔2019〕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管委政工部、财政局:

为做好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根据省规定和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15%,剩余部分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和市政府确定;县(市、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三、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

为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加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15%,剩余部分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四、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统一设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规定;全市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五、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为逐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居民缴费水平和保障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根据我市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300元及以下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至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对选择1500元至2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50元;对选择2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200元。以上所需补贴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承担。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六、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严格按照省里统一要求和规定,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对未开展委托投资、留存在县(市、区)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存银行、买国债,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相关标准和政策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宣传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财政局

                                   2019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