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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5      来源:聊城市12333服务网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政办字[20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

 

 

 


聊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方式由县(市、区)政府确定。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缴费标准的调整,按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市给予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级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并根据标准变动情况作同步调整。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100元、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至25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每人每年40元;对选择30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每人每年50元,缴费即补。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3.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根据国家及省规定,市政府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政府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暂定为700元。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担。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从参保登记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暂由县级政府管理,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居民的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九、相关制度衔接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保险关系转移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居民参保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情况,为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为参保人建立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建立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完善村(居)金融便民服务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和信息查询等。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完善工作设施,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充实工作力量。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加强协办员队伍建设,确保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参保缴费和政策宣传等工作顺利开展。经办居民养老保险所需各项人员、公用和设备设施购建等工作经费,本着确保工作任务完成、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直接关系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续保,提高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

本方案中个人账户记帐利率和丧葬补助费方面的规定自2013年7月30日起执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1〕59号)同时废止。